2018年10号文件(微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信息化规划

2019-10-12

1415

 

 

 

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

 

 

辽建院党〔201810                 签发人:刘长新

 

关于印发《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官方微信平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现将《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官方微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官方微信平台管理办法

 

 

2018330

 

附件: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官方微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校园微信平台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微信等新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学校资讯和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微信平台,是指以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及其下属单位、部门、社团等组织名义,使用真实的组织信息建设、认证的微信平台。

第三条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各级微信平台是我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在校党委领导下,以丰富多彩的校园资讯向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展示学校发展成就、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传播特色校园文化、发布学校重大事项,使之成为学校与社会沟通的新渠道、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优化学生服务的新载体。

  第四条 官方微信平台采取备案管理,严格执行问题平台退出机制。

第二章 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五条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微信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管理制进行日常管理。党委宣传部是校园微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级微信平台的监管。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官方微信平台(微信号:lnjzzyxy)为学校对外发布权威资讯的一级平台,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运营管理;

直属单位、学生系部、机关部门的微信平台为二级微信平台,党总支书记和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级微信平台至少设置一名教师兼任新媒体管理员,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和舆论管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学校严格控制二级微信平台建设数量。如上级无明确要求,不再增设二级微信平台。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完成微信平台认证及年检登记工作。现有微信平台如信息量较少、运营维护不善、文字问题较多的,予以注销。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以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为名的微信平台;严禁各单位、部门以师生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以学校为名的二级微信平台。如发现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党委宣传部,责令关停或注销。

  第九条 学校各级微信平台严禁开通涉及财务管理和支付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第十条 如发现校内外人员注册以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为名的微信平台,应第一时间通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联系其注销。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校内外人员开办的以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为名的微信平台提供校内资讯。

第三章 内容与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因微信有发布面广、转发迅速、发布后不可修改等特点,各单位、部门要重视微信的内容监管,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未经第一责任人审核的帖子,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微信平台的内容发布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大力宣传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文化、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办学成果。在标题选用、语言风格方面可相对灵活,能够适应网络时代特点,增强文章的吸引力。

第十三条 为确保我校对外发布信息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涉及校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公告、学校重大决策信息、各单位各部门的重要资讯等,需由党委宣传部审改、官方微信平台首发后,二级微信平台方可转载。以上内容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核,不得先行发布。

涉及校领导的新闻报道,其要求参照《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禁止在各级微信平台中发布商业广告和校外娱乐信息。如发布企业赞助的校内活动,可在文稿中适当提及。

第十五条 校内各级微信平台建立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各微信平台应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对学校官方微信发布的重要内容或策划等,二级平台要积极参与、转发。

第十六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授权,各二级微信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所属微信平台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及时删除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十八条 强化保密管理责任。校内各级微信平台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文件及资料、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

第十九条  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学校师生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动态,发生网络舆情危机时,应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告,由党委宣传部与相关网络媒体沟通,妥善解决,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微信外的其他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