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6号文件(印发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学校信息化规划

2019-10-12

2822

 

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


辽建院党〔2018〕36号                 签发人:刘长新

 

关于印发《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电工程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现将学校《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网络安全责任制
实施方案

                                                                                                                                                      2018年7月9日

中国共产党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印发


附件:
                 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按照网络安全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学校党委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党委关于网络安全的工作部署。
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部署本单位(部门)网络安全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安全工作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与保护措施等,把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保障力度。
(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的网络安全负监督责任;积极配合网信和公安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在全校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和规范本单位(部门)网络安全工作,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层层负责”。定期在本单位(部门)内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各单位(部门)除确定一名党政负责人主管网络信息与运行安全外,必须确定一名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运行及信息安全,及时掌握信息动态,清除各类不良信息,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将有害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三、保障措施
(一)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把贯彻本方案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执行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全面完成相关任务。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要认真依据本方案开展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网络安全职责,出现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问责。
(三) 学校党委将网络安全责任制职责要求纳入单位(部门)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将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网络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协调监管不力的,追究协调监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成果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教师和学生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学校各级网站、微信平台、专题网页被攻击篡改,或发布的内容有严重错误导向,处置应对本单位(部门)网络安全重大问题不积极,领导不力,且没有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导致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的;
(四)发生国家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五)发生学校重要机密文件、会议记录、大面积师生信息情况泄露的;
(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没有及时处置导致大面积影响学校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保障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抹黑中国、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污蔑中国民主政治等错误言论造成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